貴州大地友工貿有限公司及貴州凱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兩戶債權轉讓
標的名稱 | 貴州大地友工貿有限公司及貴州凱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兩戶債權轉讓 | ||||||
項目編號 | YG-JRZC-2020035 | 轉讓底價 | 370萬元 |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0年 12 月 8 日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0年 12 月 16 日 | ||||
公告周期 | 7 個工作日 | 發(fā)布媒體名稱 | 貴州陽光產(chǎn)權交易所有限公司網(wǎng)站、微信公眾號、貴州都市報 | ||||
標的所在地 | 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 | 標的類別 | 債權轉讓 | ||||
一、轉讓方簡況 | |||||||
轉讓方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中國東方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分公司 | |||||
注冊地(住所) |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青秀區(qū)古城路39號香江花園4號 | ||||||
負責人 | 余謙 | ||||||
注冊資本 | |||||||
經(jīng)濟類型 | |||||||
公司類型(經(jīng)濟性質)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國有控股) |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 91450000718875092L | ||||||
債權轉讓行為決策及批準情況 | 國資監(jiān)管機構 | □國務院國資委監(jiān)管 □中央其他部委監(jiān)管 □省級國資委監(jiān)管 □省級其他部門監(jiān)管 □市級國資委監(jiān)管 □市級其他部門監(jiān)管 □其他監(jiān)管 | |||||
所屬集團或主管部門名稱 | 中國東方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組織機構代碼 | |||||||
批準單位名稱 | 中國東方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分公司 | ||||||
決議類型 | √ 批復 □股東會決議 □董事會決議 □總經(jīng)理辦公會決議 □其他 | ||||||
內部審議情況 | 關于對貴州大地友工貿有限公司債權及貴州凱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債權資產(chǎn)進行公開掛牌處置的批復(中東桂商〔2020〕79號)同意對貴州大地友工貿有限公司及貴州凱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債權實施非批量轉讓 | ||||||
二、債權簡況 | |||||||
債權公告信息 | 債務人 | 貴州大地友工貿有限公司及貴州凱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 |||||
債權本金余額 | 7,598,211.56元 | ||||||
累計欠息 | 6,292,340.48元(其他費用23,902.00元) | ||||||
債權合計 | 13,914,454.04元 | ||||||
是否存在經(jīng)登記的擔保物權 | 是 | ||||||
債權評估情況(如有) | 評估機構 | ||||||
核準(備案)機構 | |||||||
核準(備案)日期 | |||||||
評估基準日 |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債權簡介:2016年6月20日,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支行與貴州大地友工貿有限公司簽訂《貴陽銀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編號:J1152016051937號】,約定借款人民幣440萬元,借款期限12個月,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2015年11月25日,凱悅裝飾公司與貴陽銀行簽訂合同編號為GJ1342015112501號《貴陽銀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人民幣400萬元,借期為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2016年11月24日,因借款人資金周轉困難不能按期償還GJ1342015112501號《貴陽銀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借款,貸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簽訂了編號為GZ1342016112401號《借款展期協(xié)議書》,約定對原借款320萬元(其中80萬已清償),展期12個月,展期后借款到期日為2017年11月22日,展期后貸款利率為6.525%/年,固定利率。 二、1、抵押擔保:關于貴州大地友工貿有限公司債權,貴陽銀行與袁航簽訂的編號為D1152016051937號《貴陽銀行抵押合同》,并取得他項權證號為銅房他證市房字第2016001490號他項權證。 2、保證擔保:關于貴州凱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債權,貴陽銀行與保證人張玉新簽訂的的編號為GB1342015112502號《貴陽銀行保證合同》、GB1342016112415號《貴陽銀行保證合同》,貴陽銀行與乾寶通匯公司簽訂的的編號為GB1342015112501號《貴陽銀行保證合同》,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訴訟情況:貴州大地友工貿有限公司尚未訴訟,貴州凱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已訴,于2019年11月20日向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尚未下達判決。 四、其他重要披露事項: 1.本項目存在風險及瑕疵請意向受讓方與項目負責人聯(lián)系,自行對該項目情況進行盡職調查,自行評判購買險; 2.轉讓相關稅費由買賣雙方按照有關規(guī)定各自承擔,交易服務費由買方承擔。 | ||||||
三、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
交易條件 | 價款支付方式 | 《債權轉讓協(xié)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 | |||||
風險提示 | 1.本項目掛牌公告期間,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會對意向受讓方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意向受讓方需詳細閱讀有關備查資料。意向受讓方須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全面審慎的了解,一經(jīng)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xiàn)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擔保情況等方面的瑕疵等為由退還標的或拒付價款。如不能接受上述事實的則所繳保證金轉為違約金不予退還。 | ||||||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2.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意向受讓方一旦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就對如下內容作出承諾: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和產(chǎn)權交易機構可扣除受讓方或競買人的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shù)?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xù)追訴。(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即在掛牌底價基礎上進行自主報價:a意向受讓方未進行有效報價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因其原因未簽訂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即為競買人:a競買人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競買人未按產(chǎn)權交易機構規(guī)定按時提交競價文件的;c在競價中各競買人均未有有效報價的;d競買人通過競價方式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照產(chǎn)權交易有關規(guī)則簽訂交易合同的。(3)違反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guī)定或其他違規(guī)違約情形的。 | ||||||
3.受讓方按貴州陽光產(chǎn)權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收費標準向貴州陽光產(chǎn)權交易所交納交易服務費。 | |||||||
4.在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收到全部轉讓價款后,再實現(xiàn)全部債權交割(根據(jù)賣方的要求約定) | |||||||
受讓方資格確認及合同簽訂 | 1.受讓方資格確認分為兩種情況: (1)若本項目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以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出具的受讓方資格確認函下發(fā)時間為準; (2)若本項目征集到2個及2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以網(wǎng)絡競價后的成交結果通知書下發(fā)時間為準; 2.受讓方資格確認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受讓方需與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簽訂《債權轉讓合同》。 | ||||||
是否允許聯(lián)合體受讓 | 否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意向受讓方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xù)的企業(yè)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企業(yè)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加蓋公章,三證合一的企業(yè)提供三證合一的證照復印件加蓋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 ||||||
2.受讓方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司法解釋對受讓方資格或條件有特殊規(guī)定的,應具備規(guī)定的資格或條件。 | |||||||
3.受讓人不得為:與標的物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及擔保人、債務人實際控制人、國家公務員、金融監(jiān)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chǎn)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yè)管理層、國有企業(yè)債務人管理人員、參與資產(chǎn)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lián)人或者上述關聯(lián)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國有企業(yè)債務人。)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 |||||
交納金額(幣種) | 人民幣20萬元 | ||||||
交納時間 | 在掛牌有效期內遞交申請時一并交納(工作日9:00-16:00) | ||||||
保證金繳納賬戶 | 開戶行:貴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貴州陽光產(chǎn)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證金賬號: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交納方式 | 轉賬支票(需提供進賬單)、銀行匯款、網(wǎng)銀轉賬;以保證金到賬時間為準(我所指定賬戶) | ||||||
保證金交納事項 | 1.意向受讓方按標掛牌轉讓公告的約定金額交納保證金至貴州陽光產(chǎn)權交易所指定賬戶,即為意向受讓方對轉讓方作出接受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轉讓底價受讓交易標的承諾的確認。 2.意向受讓方經(jīng)競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的,其競價保證金自動轉為交易價款的組成部分。 3.《債權轉讓合同》簽訂后,受讓方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務費(保證金不足的需先行補足交易服務費),剩余部分直接轉為項目交易價款。產(chǎn)權交易所在收到受讓方出具的轉款委托函后5個工作日內轉到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指定賬戶。 | ||||||
保證金返還 | 意向受讓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保證金自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 | ||||||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 )A.不變更條件,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掛牌,最多不超過3次。 | ||||||
( )B.變更信息披露條件,重新公告。 | |||||||
( )C.終止信息披露。 | |||||||
掛牌期滿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需補登公告7個工作日后,若無新的意向受讓方參與競價才能成交。 | ||||||
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A.選擇網(wǎng)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B.選擇拍賣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C.選擇招投標(評審)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D.選擇其他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
五、轉讓方承諾 | |||||||
本轉讓方現(xiàn)對貴州陽光產(chǎn)權交易所有限公司進行委托,擬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公開轉讓,按貴州陽光產(chǎn)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內容在其網(wǎng)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fā)布的產(chǎn)權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 | |||||||
1、本次產(chǎn)權轉讓的相關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轉讓的產(chǎn)權權屬清晰,我方對該產(chǎn)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 |||||||
2、我方轉讓產(chǎn)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jīng)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確認表》及附件資料內容完整、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產(chǎn)權交易市場的相關規(guī)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 |||||||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guī)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 | |||||||
六、意向受讓方享有權力及義務 | |||||||
意向受讓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產(chǎn)權轉讓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轉讓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同時意向受讓方負有如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產(chǎn)權轉讓標的涉及的商業(yè)機密保密。 (3)經(jīng)貴州陽光產(chǎn)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公開程序征集到意向受讓方,但未與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簽訂交易合同的,意向受讓方與轉讓方不得私下達成交易。 | |||||||
七、附注:貴州陽光產(chǎn)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證金交退有關須知 | |||||||
1.出現(xiàn)下列情形意向受讓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或國資監(jiān)管機構明確交易方式及受讓方的致函送達本所起4個月仍未組織項目交易; (2)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對意向受讓方實質性審查后未達到求購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 (3)國資監(jiān)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讓方按規(guī)定繳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 2.意向受讓方存在下列行為的,本所將不予退還其所繳納保證金: (1)中途無故退出轉讓程序的; (2)在交易過程中惡意串通或惡意競價,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 (3)違反《合同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的,本所將與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進行協(xié)商。 3. 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該保證金由本所暫行保管,待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憑相關司法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并通過司法執(zhí)行程序向本所申請協(xié)助執(zhí)行裁決要求支付補償金時,我所將按照有效判決或裁定執(zhí)行。 4. 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應于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之日起,兩年內向司法機構提出申請(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并將有關部門的受理意見以書面報至本所,本所將繼續(xù)保管該保證金直至司法機構作出判決或裁定,以有利于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對其損失的追償;若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怠于行使權利,本所暫行保管保證金的責任隨之消滅,并依意向受讓方的申請將扣除該標的應交納的服務費后的剩余保證金依法退還意向受讓方。 在交易過程中,如出現(xiàn)以上情況,貴州陽光產(chǎn)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將遵照本須知進行辦理。上述條款將在意向受讓方進行求購登記時予以書面告知。本所不對退還保證金的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項目聯(lián)系人:張經(jīng)理 聯(lián)系電話:15519196777 項目聯(lián)系人:陳經(jīng)理 聯(lián)系電話:18985581198 |
4.意向受讓方報名應提交資料清單(企業(yè)法人).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