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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織金縣八步鎮(zhèn)青龍煤礦債權項目轉讓

          2020-12-11
          項目名稱:織金縣八步鎮(zhèn)青龍煤礦債權轉讓
          項目編號:G-JRZC-2020045
          掛牌價格: 1200.00萬元
          掛牌時間:2020-12-11 至 2020-12-17
          標的名稱織金縣八步鎮(zhèn)青龍煤礦債權轉讓
          項目編號 YG-JRZC-2020045
          轉讓底價1200.00萬元
          掛牌起始日期2020年12月11日掛牌截止日期2020年12月17日
          公告周期5個工作日發(fā)布媒體名稱貴州陽光產(chǎn)權交易所有限公司網(wǎng)站、微信公眾號、貴州都市報
          標的所在地貴州省標的類別債權轉讓

          一、轉讓方簡況
          轉讓方基本情況轉讓方名稱貴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分行
          注冊地(住所)安順市西秀區(qū)黃果樹大街印象安順.財富中心B幢1-5層
          負責人孔波
          注冊資本
          經(jīng)濟類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公司類型(經(jīng)濟性質)國有控股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證號)915204907221103322
          債權轉讓行為決策及批準情況國資監(jiān)管機構□國務院國資委監(jiān)管     □中央其他部委監(jiān)管     □省級國資委監(jiān)管              □省級其他部門監(jiān)管     □市級國資委監(jiān)管       □市級其他部門監(jiān)管
          □其他監(jiān)管         
          所屬集團或主管部門名稱
          組織機構代碼
          批準單位名稱
          決議類型<批復  □股東會決議   □董事會決議    □總經(jīng)理辦公會決議      □其他    
          內部審議情況關于對織金縣八步鎮(zhèn)青龍煤礦債權非批量轉讓事項的批復

          二、債權簡況
          債權公告信息債務人織金縣八步鎮(zhèn)青龍煤礦
          債權本金余額2590萬元
          累計欠息3390.18萬元
          本息合計5980.18萬元
          是否存在經(jīng)登記的擔保物權
          債權評估情況(如有)評估機構遵義中審資產(chǎn)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
          核準(備案)機構
          核準(備案)日期
          評估基準日2020年11月26日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1191.74萬元
          重要信息披露一、債權來源
             此筆債權為織金縣八步鎮(zhèn)青龍煤礦在我行的貸款。借款人于2012年3月29日,在貴州銀行安順分行獲得項目貸款3000萬元,授信期限24個月(2012年3月29日-2014年3月28日),月利率11.0834‰,用于煤礦擴能技改。2020年11月26日,織金縣八步鎮(zhèn)青龍煤礦在我行貸款余額2590萬元,欠息3390.18萬元,我行墊付費用45萬元,合計6025.18萬元。
           二、擔保情況
            該筆貸款由借款人提供織金縣八步鎮(zhèn)青龍煤礦采礦權作為抵押擔保(經(jīng)法院裁定,貴州銀行無優(yōu)先受償權),同時,陳德民、黃金輝為該筆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三、訴訟情況
              2015年2月11日,貴州銀行安順分行對借款人、擔保人向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5年8月13日安順中院作出《民事判決書》(2015安市民初字第48號):1.被告織金縣八步鎮(zhèn)青龍煤礦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590萬元及利息。2.原告有權對抵押物(采礦許可證)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3.原告優(yōu)先受償后,不足部分由被告陳德民、黃金輝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17年10月13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黔民申158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指令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黔民再4號民事判決書,貴州銀行安順分行對“由被申請人黃金輝對申請人貴州銀行安順分行在織金縣八步青龍煤礦《采礦許可證》的評估價值以外未受償部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判決不服,提起上訴。2019年3月22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民再70號終審民事判決書:
          1.駁回貴州銀行對《采礦許可證》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訴請(原因為采礦權備案證明系偽造);
          2.借款人織金縣八步鎮(zhèn)青龍煤礦償還全部借款本息;
          3.保證人陳德民承擔全額連帶保證責任;

          4.保證人黃金輝在采礦權的評估價值3739.45萬元范圍以外,對借款本息未獲清償?shù)牟糠殖袚B帶保證責任。

             四、其他需披露的情況   

              1.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的保證人陳德民名下的兩套房產(chǎn):鄭州市二七區(qū)大學南路8號7號樓2單元27層2701(面積111㎡)、2702號(面積87㎡)。經(jīng)查詢58同城,周邊房價約12000元/㎡,故,此兩套房產(chǎn)價值分別為133.2萬元、104.4萬元,合計237.6萬元。兩套房產(chǎn)均在鄭州,貴州銀行安順分行未現(xiàn)場調查房產(chǎn)具體信息(如是否涉及抵押、查封,是否共有等),但將其價值納入債權估值范圍。
              2.重點關注遵義中審資產(chǎn)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貴州銀行安順分行擬轉讓不良債權涉及的織金縣八步鎮(zhèn)青龍煤礦債權資產(chǎn)價值評估報告》(遵中審所評字【2020】第135號)評估報告中第十四項特別事項說明。貴州銀行安順分行保留對債務人、擔保人隱匿財產(chǎn)、轉移財產(chǎn)的進一步追索權。
              3.截至成交日(轉讓價款實際支付日),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扣劃的執(zhí)行款歸貴州銀行安順分所有。

          三、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交易條件
           
          價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風險提示1.本項目掛牌公告期間,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會對意向受讓方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意向受讓方需詳細閱讀有關備查資料。意向受讓方須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全面審慎的了解,一經(jīng)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xiàn)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擔保情況等方面的瑕疵等為由退還標的或拒付價款。如不能接受上述事實的則所繳保證金轉為違約金不予退還。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2.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意向受讓方一旦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就對如下內容作出承諾: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和產(chǎn)權交易機構可扣除受讓方或競買人的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shù)?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xù)追訴。(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即在掛牌底價基礎上進行自主報價:a意向受讓方未進行有效報價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因其原因未簽訂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即為競買人:a競買人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競買人未按產(chǎn)權交易機構規(guī)定按時提交競價文件的;c在競價中各競買人均未有有效報價的;d競買人通過競價方式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照產(chǎn)權交易有關規(guī)則簽訂交易合同的。(3)違反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guī)定或其他違規(guī)違約情形的。
          3.受讓方按貴州陽光產(chǎn)權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收費標準向貴州陽光產(chǎn)權交易所交納交易服務費。
          4.在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收到全部轉讓價款后,再實現(xiàn)全部債權交割
          受讓方資格確認及合同簽訂1.受讓方資格確認分為兩種情況:(1)若本項目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以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出具的受讓方資格確認函下發(fā)時間為準; (2)若本項目征集到2個及2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以網(wǎng)絡競價后的成交結果通知書下發(fā)時間為準);2.受讓方資格確認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受讓方需與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簽訂《債權轉讓合同》。
          是否允許聯(lián)合體受讓
           受讓方資格條件1.意向受讓方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xù)的企業(yè)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企業(yè)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加蓋公章,三證合一的企業(yè)提供三證合一的證照復印件加蓋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2.受讓方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司法解釋對受讓方資格或條件有特殊規(guī)定的,應具備規(guī)定的資格或條件。

          3.受讓人不得為:與標的物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及擔保人、債務人實際控制人、國家公務員、金融監(jiān)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chǎn)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yè)管理層、國有企業(yè)債務人管理人員、參與資產(chǎn)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lián)人或者上述關聯(lián)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國有企業(yè)債務人。)
          保證金設定是否交納保證金
          交納金額(幣種)人民幣120萬元
          交納時間在掛牌有效期內遞交申請時一并交納(工作日9:00-16:00)
          保證金繳納賬戶   開戶行:貴陽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貴州陽光產(chǎn)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證金賬號:2182010001201100013925
          交納方式轉賬支票(需提供進賬單)、銀行匯款、網(wǎng)銀轉賬;以保證金到賬時間為準(我所指定賬戶)
          保證金交納事項1.意向受讓方按標掛牌轉讓公告的約定金額交納保證金至貴州陽光產(chǎn)權交易所指定賬戶,即為意向受讓方對轉讓方作出接受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轉讓底價受讓交易標的承諾的確認。 2.意向受讓方經(jīng)競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的,其競價保證金自動轉為交易價款的組成部分。3.《債權轉讓合同》簽訂后,受讓方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務費(保證金不足的需先行補足交易服務費),剩余部分直接轉為項目交易價款。產(chǎn)權交易所在收到受讓方出具的轉款委托函后5個工作日內轉到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指定賬戶。
          保證金返還意向受讓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保證金自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A.交易活動中止。
          (  )B.變更信息披露條件,重新公告。
          (  )C.終止信息披露。
          掛牌期滿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自主報價。
          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A.選擇網(wǎng)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B.選擇拍賣方式確定受讓方。
          (  )C.選擇招投標(評審)方式確定受讓方。
          (√)D.選擇其他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五、轉讓方承諾
          本轉讓方現(xiàn)對貴州陽光產(chǎn)權交易所有限公司進行委托,擬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公開轉讓,按貴州陽光產(chǎn)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內容在其網(wǎng)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fā)布的產(chǎn)權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
          1、本次產(chǎn)權轉讓的相關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轉讓的產(chǎn)權權屬清晰,我方對該產(chǎn)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2、我方轉讓產(chǎn)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jīng)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確認表》及附件資料內容完整、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產(chǎn)權交易市場的相關規(guī)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guī)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

          六、意向受讓方享有權力及義務
          意向受讓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產(chǎn)權轉讓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轉讓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同時意向受讓方負有如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產(chǎn)權轉讓標的涉及的商業(yè)機密保密。                                                                                                                                          (3)經(jīng)貴州陽光產(chǎn)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公開程序征集到意向受讓方,但未與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簽訂交易合同的,意向受讓方與轉讓方不得私下達成交易。

          七、附注:貴州陽光產(chǎn)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證金交退有關須知
          1.出現(xiàn)下列情形意向受讓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或國資監(jiān)管機構明確交易方式及受讓方的致函送達本所起4個月仍未組織項目交易;
          (2)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對意向受讓方實質性審查后未達到求購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
          (3)國資監(jiān)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讓方按規(guī)定繳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
          2.意向受讓方存在下列行為的,本所將不予退還其所繳納保證金:
          (1)中途無故退出轉讓程序的;
          (2)在交易過程中惡意串通或惡意競價,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
          (3)違反《合同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的,本所將與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進行協(xié)商。
          3. 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該保證金由本所暫行保管,待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憑相關司法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并通過司法執(zhí)行程序向本所申請協(xié)助執(zhí)行裁決要求支付補償金時,我所將按照有效判決或裁定執(zhí)行。
          4. 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應于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之日起,兩年內向司法機構提出申請(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并將有關部門的受理意見以書面報至本所,本所將繼續(xù)保管該保證金直至司法機構作出判決或裁定,以有利于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對其損失的追償;若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怠于行使權利,本所暫行保管保證金的責任隨之消滅,并依意向受讓方的申請將扣除該標的應交納的服務費后的剩余保證金依法退還意向受讓方。
          在交易過程中,如出現(xiàn)以上情況,貴州陽光產(chǎn)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將遵照本須知進行辦理。上述條款將在意向受讓方進行求購登記時予以書面告知。本所不對退還保證金的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項目聯(lián)系人:張芷綺、吳飛霞                                    聯(lián)系電話:15519196777、13721543810

          圖片關鍵詞1.保證金須知.doc

          圖片關鍵詞2交易風險提示函.docx

          圖片關鍵詞3.意向受讓申請書.doc

          圖片關鍵詞4.意向受讓方報名應提交資料清單(企業(yè)法人).xlsx

          圖片關鍵詞5.意向受讓方報名應提交資料清單(自然人).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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